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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00年度地價稅開徵日為11月1日。舉凡曾在年度中辦理移轉登記者,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稅捐機關是依據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課稅對象。
所以如果您在今年出售不動產,但出售的時間是在近期,雖不動產已賣出,但由於在8月31日當天您仍是”地主”,仍然會收到地價稅單,繳交全年的地價稅。
地價稅的課徵除一般稅率外,也有多項優惠及減免,如您是新屋落成、新購入、變更使用(原做營業使用的房屋改為自用住宅) 、贈與、繼承等的民眾,則須在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優惠稅率的適用年限就要延後自明(101)起適用,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及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等用地,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特別稅率申請,才能自100年度起按較低稅率課稅。
由於自用住宅的地價稅率是0,2%,但一般稅率是從1%起徵,採用累進稅率最高到5.5%,所以在9月22日前提出特別稅率申請可以讓您省下四倍的地價稅,您絕對要注意及關心自己的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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