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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訴訟法中,分別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大類別,有關刑事訴訟進行時,並不會有規費的產生,如有精神鑑定、化驗DNA檢體、交通鑑定……等蒐集證據情形時,此時承審的法院會委託醫院、學校機關為鑑定團體後,再由國庫中,支出所需費用,故刑事訴訟程序通常無需由當事人負擔上述其相關費用;至於民事及行政訴訟,其規費則有裁判費、執行費、參與分配費用、不動產鑑定費、土地測量費等舉凡為該案件所需之費用皆可。
例如,小金向小白週轉一筆現金,並於約定返還日期,不料小金無法如期給付,於是小白便透過律師提告請求給付,於是在遞狀起訴時,先繳納「裁判費」請求法院審理本案件。在小白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便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其「執行費」(法定費用為請求標的之8/1000);經執行法院委請地政事務所向小金所有名下的一筆土地進行丈量,以及要求公正的鑑價師評估其價值,以求得該筆土地現值多少?進而小白在繳交「測量費及鑑價費」後,並將繳費證明陳述予法院。最後,土地的面積、用途、公告現值及有無違建等等情形,法院予知悉土地及其所有之結果,便會要求公告登報,進行所謂的拍賣。綜上,有關裁判費、執行費、測量費及鑑價費即皆可稱為「規費」。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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