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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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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9 01:07: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謂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選任辨護人簡單解釋,即是選任權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或經過審判長的同意得選任無律師為辯護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及觀查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有合法進行。另我們針對選任辨護人時間、人數限制、資格、程序等情形分述如下:

一、選任辯護的時間:
  被告無論在刑事訴訟程序任何階段,皆可選任辯護人即是委任律師,來協助處理有關的訴訟程序,就算是警方在進行偵查時,所製作的筆錄亦可委任律師,實務稱之為陪訊(陪同當事人被警方訊問)。例如,小馬因為車禍肇事逃逸,被警方約談到案說明時,小馬是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案說明的,並減少小馬在筆錄製作時不必要的錯誤,以免造成日後不可彌補的筆錄。

二、選任辯護的人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委任律師不得超過三人。簡單來說,例如小扁在地方法院刑事庭被告時,他可以委任李律師、張律師、陳律師三人為小扁,來進行訟訴程序上的辯護。

三、選任辯護的資格:
  一般人可否成為選任辯護人呢?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辨護人應具有律師資格,但如經審判長同意,亦得選任不具律師資格為辯護人,惟依實務上的經驗而言,不具律師資格通常無法成為刑事訴訟程序上的選任辯護人。

四、選任辯護的程序:
  在起訴前,應提出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或警方;在起訴後,則每一審級的法院皆需提出委任書狀。例如,小馬犯罪後被警方約談到案說明,如需律師陪同時,則當下至警察局時就需要提出委任書狀,等警方將案件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時,則需在提出委任書狀給地方法院檢察署,方得為被告進行辯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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