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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反之,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1、侵害行為: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另外值得一提的,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非此所屬於侵害行為,應屬於緊急危難。但若動物是被人操縱而攻擊他人,則應屬於侵害行為,則斯時動物與犯罪行為人的攻擊工具是有異曲同工之處。例:當大雄走在路上,被鄰居狗咬傷,雖屬於破壞大雄身體的法益,惟因狗無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現在的侵害: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違法的侵害:指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社會評價,而無法容許規範使其合法化,受攻擊者對此類侵害或攻擊無忍受義務。例:當大雄被阿福與技安無緣故的欺負,並用將大雄壓倒在地上(需指現在尚在進行的欺負過程),從社會價值的認定都無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應有正當防衛可主張。
(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侵害或攻擊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1、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防衛者的緊急防衛行為須是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必要的。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另外,防衛措施應考量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的方式、方法、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形,是否有逾越正當防衛的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非屬防衛權的濫用: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的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採取防衛的措施),第一、無罪責的攻擊行為,第二、法益權衡性,第三、最近親屬關係,第四、可歸責要防衛者的不法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槍來打技安。
(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故若是主觀係非出於防衛意思,但客觀上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亦無法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例:大雄事先已經安排準備想打技安,只是為了避免刑事責任,故意安排設計技安。
綜合上述,防衛者須具備客觀上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主觀要件為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有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若符合正當防衛,其防衛者的法律效果,則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無此正當防衛的適用,以及於互毆情形下,亦無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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