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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斡旋金糾紛頻傳 內政部擬訂上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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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 15:49: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斡旋金糾紛頻傳 內政部擬訂上限
住展雜誌 2011-10-31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據傳內政部鑑於房仲收取買方斡旋金爭議與日俱增,現已成為常見的不動產交易糾紛之一,因此著手研議訂定斡旋金之上限不得超過房價的百分之一,以保障買方之權益;但目前這項方案尚在草擬階段,其他還有定金返還與罰則等相關規範,目前還未取得共識。

由於我國不動產交易糾紛向來占消費糾紛之大宗,監察院遂就「斡旋金契約」、「房仲抽佣%數過高」等項,認為斡旋金契約明顯不利買方,便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並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而目前內政部分別研議調降房仲佣金上限,以及斡旋金上限,其中斡旋金上限修正步調最快,內政部傾向改為不得逾房價的1%。

為了展現買方有買房的誠意,以利房仲撮合買、賣雙方歧見,通常房仲人員會要求買方付翰旋金,金額大多在3至10萬不等。但就我國法律制度而言,並未明文對斡旋金訂立規範,斡旋金算是坊間房仲所發展出來的,我國官方一向鼓勵民眾使用「要約書」,而非斡旋金或訂金等不成文的制度。

事實上,也只有官方提供的「要約書」才能充分保障消費者,但因斡旋金對仲介方有利,所以房仲人員多以斡旋金為首選。然而,有些不肖仲介人員收取斡旋金後,向賣方議價失敗或者未議價,竟不肯退還、或僅退還部份斡旋金,此類消費糾紛不勝枚舉。

今年2月,甚至有家房仲人員以欺瞞方式,向民眾收取高達150萬的斡旋金後避不見面,買方血本無歸而鬧上媒體,諸如此類糾紛,正提醒消費者應慎選仲介、多採用「要約書」制度,儘量避免付斡旋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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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11:35:2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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