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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餐廳「霸桌」不消費 警逮13青少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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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 00:41: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桃園市一家海產店昨晚上演了宛如古惑仔般的霸桌情節,害店家無法做生意!這家店昨天在晚餐時間,進入13名青少年,一人霸佔一桌,而且只點炒飯或飲料,這樣少少的餐點,看到其他客人買單,還立刻霸佔桌子,別的客人根本無法消費,最後店家報警,13人全被帶回警局。

  青少年坐在警察局裡,有人在說笑,有人一副蠻不在乎的樣子,甚至有人睡著了,一直到家長來到警局才有少年低下了頭趴在桌上,這群共13名青少年,其中6人還沒成年,既然學起古惑仔去餐廳裡霸桌,妨礙人家做生意,25號晚上,這批青少年在桃園市這家海產店,就像這樣,不管大桌還是小桌,只坐了一到兩人,把座位霸佔,其他客人一買單,立刻佔住座位,等於霸佔了整間店,店家最後發現不對勁,勸說無效只好報警。

  店家也搞不清楚到底怎麼回事,隨後這批青少年被帶回警局之後,堅稱只是來吃飯,而且彼此不認識,但店家說他們根本是一起進店的,警方只有對他們罰款或拘留,然後再追查他們的幕後唆使者以及與店家的關係,也希望類似的霸桌情節 別再上演。


法律教室:
刑事:

實務上,一般討債或逼迫對方出面的方式,大多會觸犯刑法304條的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本案例中,該群青少年惡意霸桌不肯離去,動機不明,惟雖然有霸桌行為,但仍有消費,且沒有行使暴力脅迫,沒有毀損餐廳、傷害服務生,率隊「霸桌」方式是否構成強制罪,有灰色地帶的討論空間,行為人即使有動機與嫌疑,但手法不構成,個案需由法官或檢察官來認定。

民事:
刑事部分無法可管,建議餐廳仍可攝影蒐證,透過民事的侵權行為,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霸桌行為影響店家營業的權益,提出民事賠償。因霸桌舉動可能造成店家損害,影響其他顧客的用餐消費權益,店家可攝影蒐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霸桌者補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營業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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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6 14:43:53 |只看該作者
想吃飯,可以啊!警察局吃,還可以順便喝茶多好...
喜歡自己一個吃,去監獄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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