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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撿筆電索報酬萬元 討價3千成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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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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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01:54: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嘉義一名女大學生在高雄弄丟一台筆電,撿到的男學生在交給警察前,卻事先把筆電拿去估價,要求索取三成約1萬元報酬,雙方經過討價還價以3千元成交,雖然男同學的報酬請求權於法有據,但事先估價還討價還價的作法,還是引起爭議。

  不小心的弄丟的筆電被人送到派出所,失而復得的嘉義大學女學生原本很高興,沒想到對方的要求,令她傻眼。
  原來撿到筆電的正修科大的男同學,在交給警察前,竟然先把筆電拿到二手商店估價,要求索取三成約1萬元報酬,女學生覺得價錢太誇張,雙方討價還價,最後以3千元成交,約在警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雖然男學生要求失物的三成作為報酬是於法有據,但是事先估價,還跟失主討價還價,原本拾物不昧的善行已經大打折扣。

法律教室:

以法律的觀點來看,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案例中男同學撿拾到遺失物的確有報酬請求權,得向女大生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男同學的確只是在行使「他的權利」罷了,何錯之有?

權利的行使要妥適,主張權利的同時,亦該考量道德上是否合於一般社會評價,本條文立法當初之目的,即係期待透過賦予拾得人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來鼓勵拾得人能夠拾金不昧,歸還遺失物。雖然立法目的在此案例中確實被實現,但卻又喚起了社會上一片『情』與『法』相互拉扯的聲音。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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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18:32:15 |只看該作者
本來就該要 於情於理沒有錯阿 只是付的人會不甘心
那種錯誤的觀念本該要改 只因為你丟了東西 對方撿到 不只沒私吞 還有去警局報案
三千換回一台合理 一萬拿回筆電算正常 不然你就不要丟了你的個人物品
這樣的事情也能被公佈 唉 那位男同學小弟認為他真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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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就是福〃別讓慾望主宰你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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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20:06:30 |只看該作者
凡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能說誰對誰錯。
個人認為樓上大大說的也很有道理,如那男同學私吞,
今天也沒有這樣的新聞。記得有一次小弟在醫院檢到三萬,
拿到服務台也馬上找到失主,竟然失主連句謝謝也沒說就走人。
連服務台人員也傻眼。

點評

kittylove6  失主真的很失禮,連句道謝的話也吝嗇給,難道他是認為大恩不言謝? 那他用錯地方也誤解道理,難怪有人主張這年頭好人不能當。  發表於 2011-11-17 2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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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21:04:36 |只看該作者
社會真是什麼樣的人都有.連做好事也要回報.社會擰淡
做好事不為人知社會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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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2 13:36:0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oodandbad 於 2011-11-12 13:40 編輯

以報酬鼓勵更多的人做好事是好的。
說得難聽一點,拾金不昧的人送東西到警局報案的過程難道不是在付出成本嗎?
丟東西的成本為什麼要他人支付?有道理嗎?
當然是得到好處的人(失主)支付成本(三成價值)。

再用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丟失的東西或財務對失主很重要的話,
更應該給他一個警惕,好叫他下次不要再掉東西,浪費他人(拾物者)與社會(警察)的成本。

如果我們去小吃店,老闆請你吃小菜一樣,應該是很感謝老闆吧!
而人家不請你時,你會說人家小氣、無情嗎?
同理人家沒有叫失主支付報酬時,是不是也應該懷著感謝的心,
而不該在人家主張權利時,去指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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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3 02:41:52 |只看該作者
如果拿不到報酬也別太傷心
俗話說:好人有好報
當作是在做功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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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6 23:42:36 |只看該作者
但我是對他有一點行為覺得很不認同   就是男同學事先有先去估價  那是不是就表示  他撿到的當下
就沒有想到要立刻還  而是有計畫性的先去估價之後再去跟失主要獎金好讓自己可以賺這一筆錢
所以我是對這地方比較覺得不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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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0 20:54:13 |只看該作者
如果拿不到報酬也別太傷心
俗話說:好人有好報
當作是在做功德吧
這是應該的說的好
不能認同這個人 太誇張了 撿到就環給人家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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