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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電話傳情不出聲 阿宅吃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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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00:41: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縣33歲李姓宅男對27歲陳姓正妹愛在心裡口難開,改採電話傳情攻勢,偏偏打了電話又不敢對心上人暢所欲言,惹得正妹惱火,認為沒「義務」每天接他無聲電話,報警指他騷擾,李男被依強制罪嫌究辦。

  警方直言,這名正妹確實讓人眼睛一亮,相對李男給人超「宅」的感覺,從雙方外型、個性等看得出明顯落差,難怪男方始終沒膽把愛說出口。

  正妹對警方抱怨說,她之前在pub上班結識李男,基於工作要求,偶爾會打電話給對方,要他多多到店捧場,完全沒有男女私人感情存在。

  沒想到她改行當美容師後,李男卻從今年9月底起,到10月中,幾乎每天打至少2通不顯示來電號碼的電話給她;她接聽時,電話那端的他完全不說話,讓她既生氣又害怕,認為遭到不明人士騷擾而報警。

  新埔警分局受理後,根據通聯找到涉嫌人李男。李男坦承打那些電話,除了愛慕,也想向她追討一筆2萬元的欠款;但陳女否認彼此有債務糾紛。警方訊後,依「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強制罪嫌,把李男函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簡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對他人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事實有所認識及意欲;客觀上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刑法強制罪,又本罪所謂「強暴」,並不以對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即使對物施暴,而未對人施暴,而使被害人屈服,皆屬之。典型例子如在高速公路上閃大燈逼其他駕駛人讓路、隨意變換車道迫使其他駕駛人緊急煞車等等,都屬法強制罪之「強制行為」。所以本案例中李男每天以不顯示號碼的電話打給陳女此動作,已經造成陳女精神受到極大的影響,陳女並無義務接受他這種怪異舉動,且以生有畏懼之心。故此罪應成立,最重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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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0 15:26:25 |只看該作者
也太宅了吧,這麼內向如何把到妞。
喜歡人家,應該坦白告訴女孩子,人家如果
願意接受自然和你交往,如不願意趁早另尋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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