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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釘妻案 老翁求法官判死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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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00:33: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老翁王敬熙去年12月以螺絲起子釘死妻子,一審被判刑9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準備庭,王當庭表示,親手結束妻子生命「很痛苦」,卻是對妻子最慈祥的方式,請審判長判他死刑。

  王敬熙今天出庭向法官表示,他非常重視太太,為了讓太太早日脫離痛苦,才會犯案。他並哽咽表示,希望大家不要懷疑他對妻子的愛。

  王翁當庭認罪,但不認錯,他表示自己不需要悔改的機會,因為他「沒有第2位妻子」,不會再犯案了,求法官判他死刑,並表示自己器官還能用,願於死後捐出。

  法官問王敬熙以螺絲起子釘入妻子前額時是否感到痛苦?王回答,用螺絲起子釘入前額,人會因腦死迅速死亡,自己雖然感到痛苦,卻是對妻子最慈祥的方式。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84歲的王敬熙去年12月因不忍妻子長期病痛纏身,用螺絲起子釘入妻子前額致死。雖然王敬熙犯後自首,可以減刑,且刑法第63條規定年滿80歲不能判死刑,若本刑為死刑可減刑,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王所犯是殺人重罪,且方法殘忍,經2次減刑,仍重判9年。

公設辯護人則表示,王敬熙因年事已高,又要照顧應罹患帕金森氏症、不良於行的妻子,精神壓力大,才因而犯案,應可斟酌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法官再減輕其刑。法官庭末諭知全案擇期再開庭。

法條所稱「酌量減輕其刑」,固須於犯罪之情狀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憫恕者,始有其適用。惟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謂「一切情狀」,並無截然不同之界限,故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尚非不得就被告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按量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並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及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家境貧困、肢體殘障、坦白犯行,犯罪所得低微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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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22:20:31 |只看該作者
聽起來各有一套說詞.不過太殘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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