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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要美美結婚 詐財整型嫁別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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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5 00:33: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張姓女子與黃姓學長交往多年,以「要美美地結婚」為由,向黃索取治療牙齒廿餘萬元,五個月後卻與別人結婚。檢警查出,黃姓貿易商(卅一歲)讀大學時,校慶會上認識張姓學妹(廿九歲),對她一見傾心熱烈追求,八年前開始交往,因女方家窮,多次資助女方。

  2005年至2009年,張女以家人生病、繳貸款等理由,甚至稱「沒錢還高利貸,媽媽會將我賣到酒店」,讓黃匯款卅餘次、共六百餘萬元。黃三次提親,均被張父以家裡需要女兒賺錢為由拒絕。張女利用黃姓學長渴望結婚,要求他支付牙齒治療費十萬元。但兩人聚少離多,常爭吵,2009年六月張女決定分手,但卻告訴黃,如要結婚要植牙美美地結婚。黃又匯款十七萬元,五個月後,張女嫁給另名曾姓男子,黃在網站上看到張女的新娘化妝照片,才知「新郎不是我」,氣得告上法院。

  檢方依詐欺罪起訴張姓父女,法官審理時,張女辯稱帳戶由父母保管,僅知黃與父親有金錢來往;張父辯稱部分是借款,已陸續還錢。法官認定,當時張女已與曾男論及婚嫁,又以結婚需要花費,讓黃先後匯款數萬元給她。張女假藉結婚,詐款五次共卅六萬元,使黃精神受到極大創傷,採一罪一罰判刑十個月,得易科罰金;張父因無證據判無罪。

法律教室:

詐欺罪乃行為人出於不法之獲利意圖,以詐欺之手段,而騙取他人之財物或財產利益,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失,故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限於財產法益。

本案件中,張女已與曾男論及婚嫁,又以結婚需要花費,讓黃先後匯款數萬元給她。張女假藉結婚,詐款5次共36萬元,使黃精神受到極大創傷,故採一罪一罰判刑十個月。

一罪一罰,根據刑法第50條、51條規定,是指每件犯罪事實必須獨立認定個別宣告刑度。若犯罪10次,就處罰10次、判處10次刑期,詐騙一次若判一年徒刑,詐騙2次就判刑二年,但最後訂合併執行的刑度,而其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30年。

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端視其法定刑有無超過5年,且最後之宣告刑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行為人未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才有可能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也就是原宣告刑執行之代替執行方式,其宣告刑仍存在;易科罰金制度設計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可能衍生的流弊,因為短期自由刑難以收刑罰之效果,又可能造成犯罪人入獄執行易染惡習。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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