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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恐嚇「殺很大」 二審改判拘役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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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9 00:31: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北一名張姓男子為了向蔡姓男子討債,不時在蔡姓男子公司外發傳單,上面寫著「殺很大」、「賞金獵人」等等,還貼上蔡姓男子的相片姓名,事後張姓男子被依恐嚇罪起訴,一審法官判無罪,但二審結果,法官認為這些舉動已經讓蔡姓男子感受到畏懼,判張姓男子拘役45天,全案定讞。

  這是讓宅男女神瑤瑤爆紅的經典台詞,殺很大也成了當時超夯的流行語,因此97年3月的時候,台北一名張姓男子受委託要討債時,就製作了像這樣的殺很大的海報,紅色的A4大小紙上,註明要找人,還下了殺很大的標題,另外他還做了黃色廣告,更誇張的是標題是賞金獵人,還貼了欠債人的照片,寫說暑假到了,想出國渡假嗎?看清楚,這是真的,意思似乎是說,幫忙找到欠債人,就可以得獎金,後來就把這一黃一紅兩張廣告,貼在了欠債的蔡姓男子公司附近,還發放給他的同業及客戶,蔡姓男子憤而告他恐嚇,不過在一審時法官判張姓男子無罪,因為法官說殺很大是流行用語,不一定會讓人感到害怕。

法律教室:

上訴到高等法院時,法官卻說這殺很大由瑤瑤說出口可能很可愛,但別人來說效果卻不同,至於出自於電影用語的賞金獵人一詞,則是拿錢受委託辦事的人,所以賞金獵人也可能拿錢做非法的事,而且好像讓蔡姓男子受全民追緝的感覺,他當然會感覺恐懼,逆轉改判張姓男子拘役45天。

本案件中,張姓男子之行為,已經使彩姓男子感覺恐懼,故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拘役是自由刑中最短期者,性質上和有期徒刑差不多,其差異只在於期間極短。刑法就拘役之時期,規定最短一日以上,最長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基本上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而拘役的期間為1日以上、60日以下,但遇有加重情況時,得加至120日。

在我國法律中,被告遭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刑時,就算是得以易科罰金,在繳納罰金完成後,仍會記載前科紀錄,但若判處拘役,則不算是前科紀錄。目前有部份公司行號徵才時,會要求員工必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在辦理國外留學或移民時,也會要求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有前科紀錄,將影響其就業或其他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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