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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朋友設局 老董遭仙人跳77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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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01:28: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縣48歲男子馮先生,與從事水電工程的曾姓董事長為10年舊識且情同兄弟,96年間竟與45歲男子范先生聯手設計仙人跳,把曾男騙到中國考察工程,然後找來酒店小姐陪睡,再由當地流氓恐嚇勒索77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檢警調查,馮先生認識曾男10餘年,兩人情同兄弟,96年間介紹范先生與曾男認識,范男認為曾男家境富裕,遂與馮先生聯手,向曾男佯稱中國有水電工程可承攬,一行人利用中國十一黃金週假期赴中參觀,在中國由自稱工地主任的「阿明」負責招待曾男等3人。

  曾姓董事長在飯局中認識自稱同鄉的黃姓男子,並介紹一名年輕女子認識,曾男帶女子返回酒店休息時,突然闖入4名中國籍男子,以曾男性侵女子為由,恐嚇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曾男找來馮先生、范先生及阿明幫忙處理,雙方協議以770萬元和解,曾男簽署本票後脫身。

  返台後馮先生、范先生催促曾男還錢,曾男提領250萬元現金交給兩人,事後覺得奇怪報警。兩人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中國那些恐嚇的人,也沒有來往,只是剛好一起去中國考察。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及調閱通聯紀錄等證據,認為被告馮先生及范先生為貪圖原告財產,設計仙人跳恐嚇勒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法律教室:

恐嚇行為不以將來的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而且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程度者,則是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

本案件中,突然闖入的四名中國籍男子,恐嚇曾姓董事長,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由此觀之,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所以是屬於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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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02:29:12 |只看該作者
在外頭光看到"仙人跳"這3個字就知道怎麼了 ...

色字頭上一把刀

色即時空 空即是色


色即是空

當修行者證入「色即是空」時,他將不再受到「色相」的迷惑,而從物質現象中解脫出來。

例如:不會受到美色的誘惑,不在乎自己的長相美或醜,不在乎擁有多少的財富、或幾個兒女,

也不在乎自己的職位是貴是賤。



這就是因智慧的照見,得知一切「色相」是「空無自性」的。

於是,自然脫落了對「色相」的執著。

因此,不要以為要打破「色蘊」才是「空」,色蘊本空,不是破不破的問題。

換句話說,不是空掉它,而是悟到它的木來面目;是靠「般若證如」,不是鍊功成就


以上轉載自佛家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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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12:57:41 |只看該作者
知人 知面 不知心 !
交友 還是得 處處 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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