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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小題大作? 順手拿傘老婦遭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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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2 00:02: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北市一名婦人提款時遺失了一把價值350元的雨傘,到派出所報警,員警調閱監視器,發現雨傘,是被附近賣花的70歲老婦拿走,雖然老婦說不是有心侵佔,婦人事後也表明不追究,但侵占遺失物屬於公訴罪,警方只能依法移送。

法律教室:

將撿到的東西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對於撿到遺失物依據民法803條應當通知所有人,如果不知所有人為誰或所在不明應以招領或報告警署及自治機關並交付其物。此報導中老婦撿拾雨傘並未交由派出所由警方公告認領反而占為己用,構成侵佔遺失物罪,最重可以處5百元罰金。另外,民法第807條中所規定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則的所有權將歸屬於拾得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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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2 00:10:43 |只看該作者
真的愛莫能助,悲哀我們的法律是規定這樣子。也不能怪執法的人,只祈老天保佑老婦人無事。
楊銘

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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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4 01:19:33 |只看該作者
上次冰水去寶塔上香時,一支從日本帶回來的傘也是給(摸)走,本來也是想打110的,因為有紀念價值,那位丟傘的婦人可能也是同樣原因才報警的吧,不過冰水要說一句比較不中聽的話,俗話說老人戒貪.....有的老人真的見啥就拿啥,讓人發現了才說他不知道那是有人的,真的讓人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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