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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企業有有自己的方法來綁人,勞基法有規定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兩者是通用)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大大的公司是否有沒有跟你簽訂合約?若有簽定合約,想離職請按照合約規定走,若公司沒簽定合約想離職那就比較好辦可以說走就走
但資方還是有權力叫你按照勞基法走,所以大大你若真的很想到那間公司的話勸你在緩一下思考一下再做決定而不是一時衝動!
你真的想清楚了再來跟公司報告,但至少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好讓老闆找到人交接,俗話說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還有我最不喜歡那種立即報到,因為這可以看得出來這種人不給對方準備後續的動作,且你還有工作在哪有可能說放就放,這是一種超級不負責任的行為
若是我,我會跟新東家說你是否可以給我幾約一個月時間跟老闆溝通和交接(其實你是跟現有老闆要求加薪)然後你若已經打聽好新東家的制度後請他給你一個聘雇函,薪水多少,何時報到
不然說真的口說無憑可以變就變,先騙到人在說,除非你待得是比較小型企業公司,基本上他們沒在開聘雇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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