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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無論是向銀行借錢買車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或透過融資(租賃)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購車成立買賣契約,皆有依契約約定遵期繳納貸款本息或價款和利息之義務。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又動產抵押契約書上都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故銀行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經法院點交車輛後,銀行得依法公告,就地拍賣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九條參照)。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實務上車主多以為車子被銀行拍賣,所欠債務即消滅,是錯誤的觀念。附條件買賣之處理程序則準用動產抵押的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條)。
又實務上常有車主因缺錢擅自將車子出賣的(大部分是將車輛抵押給當舖),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因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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