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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事故,不論是失竊、被其他車輛追撞或撞到他人車輛,為確保他日順利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車主應立刻報請當地管區處理,並記下到場處理警員之所屬單位及姓名,保險公司會依此查證作為理賠之依據。倘有人受傷應立即將其送醫。然後通知保險公司,最晚不得超過五日(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受害人或受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及受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三)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因交通事故而喪失急救他人之能力者,不在此限。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加害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因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所生保險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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