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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何種情形可以請求冤獄賠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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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0 21:10: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可請求冤獄賠償:

(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三) 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


  但有例外之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例外情形依第二條規定有六種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引用第二款認定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剝奪受害人請求賠償之權利,(例如,受害人曾因霸佔地盤,白吃白喝,欺壓善良而被依檢肅流氓條例移送感訓處份之執行)。惟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87號解釋,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須視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忍受之程度為衡量標準。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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