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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即是至法院裁定開始可以清算時所進入之法律程序,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外,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然為維持債務人最低限度之生活,並基於人道或社會政策之考量,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自不宜列入破產財團之範圍。而債務人如為有配偶之自然人,且與其配偶間為法定財產者,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因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債務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對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項權利即應歸屬清算財團,免被利用為脫產之途。另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亦授權法院得審酌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經過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可以免除多餘的債務。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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