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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中生互摑耳光 家長負賠償責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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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1 00:10: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三名同班國一男學生,前天在學校教室裡因天氣太熱,爭著吹電風扇起衝突,竟演成二打一事件,落單男生被呼了十幾個巴掌,兩頰紅腫,氣得家長要提告。

  昨經協調,打人的學生道歉,家長才同意暫緩提告。校方表示打架的三名學生,將依校規處理。

法律教室:

刑事責任:

案例情形中,兩名國中生毆打一名同班同學之行為,係基於傷害罪之共同行為決意,彼此分擔實施傷害行為之ㄧ部,應構成刑法第277條及第28條之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民事責任:
對於被毆打之國中生,案例中之兩名國中生顯出於主觀上故意,不法侵害被害學生之身體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為故意不法侵權行為,應對被害學生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因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因兩名國中生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故其法定代理人應與兩名國中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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