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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於今年初到某量販店任職,但在整理貨物時,一名男同事常藉機拍臀或強握手,甚至未經被害人允許伸手拿胸前的文具,或是將對講機硬塞進入被害人的口袋中。被害人因不堪其擾,連續三次向主管反映,但主管無任何積極處理,只在一次員工集合會議中提道不可對女性同人性騷擾,顯無實質的效果,男同事依舊我行我素,被害人只好轉向勞工局申訴,經勞工局查證後,雖兩方當事人都已離職,仍對量販業者處十萬元罰鍰並要求盡速改善。
法律教室:
工作職場強調男女平等,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一條已明文規定「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性騷擾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並且令人有不愉快的感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主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客觀上,該行為已侵犯或干擾他人之人格尊嚴、自由、正常生活時,即構成性騷擾。
案中,被害女子已多次向主管反映,但未得其果,讓被害女子深受男同事的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用人數三十人以上,雇主本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一旦發生性騷擾情形時,主管與公司都應依法立即調查處理,並有效的糾正其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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