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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在停車場上班的男子,大年初三下班後拿了三十個十元硬幣,要買一瓶三百元的酒,沒想到超商店員以收銀機的零錢滿了拒收,口氣還相當差,回嗆男子不然就不要買,男子氣得打電話報警,員警前來處理,店員依舊很堅持,不收就是不收,由於店員行為不涉及刑法,員警只好請男子向消保官投訴,男子氣得痛罵超商態度傲慢。
一大把零錢,滿滿拿在手中,高雄市一名在停車場上班的梁姓男子,大年初三深夜拿著剛收來的零錢到超商想說,買瓶酒回家放鬆小酌,沒想到進到超商,拿出三十個十元硬幣付錢,卻被店員以超商內收銀機的零錢滿了拒收,堅持不給結帳,民眾:「我覺得這樣很沒道理,同樣都是錢,銅板也是錢,也是可以買東西啊,誰說一定要鈔票才能買東西?」
十塊錢的銅板難道就不是錢?聽到的民眾大呼離譜,而更讓這名男子氣的是他打電話向當地轄區派出所報案,員警來了,問店員公司有規定不收零錢嗎?店員回答沒這項規定,但態度仍然很強硬,堅持不收,由於店員行為沒有涉及刑法,員警也無法執行公權力,只好要男子向消保官陳情投訴,轄區員警:「買東西一樣是新台幣還是零錢問題是看店家,能不能通融,可以把東西賣給他。」
店員堅持不收零錢,男子認為超商財大氣粗,根本是糟蹋人,透過平面媒體投訴,店長才親自向男子道歉,解釋店員只是工讀生,教育訓練不足,消保官表示,拒收零錢已經違法消費者保護法,就算是全部拿一塊錢銅板,超商一樣得收,男子要求將店員解雇,才能消消怒火,雙方還在溝通,尋求滿意答覆。
法律教室: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若消費者以申訴並未獲上列相關機關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申訴仍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則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不能滿意或是接受)但已甚接近者(已經與自己意思相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當事人對於調解委員所提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魏應通知他方當事人;反之若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若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未到一方之當事人仍得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若當事人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若雙方成立調解則應做成調解書,以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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