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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對陳姓夫婦晚間得獲補習班通知,目前就讀國二的女兒未到補習班上課,爾後也聯繫不上女兒,驚得夫妻二人趕緊報警,甚至透過媒體協尋失聯的女兒。
經警察偵辦後,在高雄找到陳姓少女,發現她失聯的三天都在一名黃姓男網友的住家。黃男到案說明,他和少女於遊戲聊天室認識,雙方都熱愛繪畫,少女向他抱怨,父母只逼她課業,又將她繪畫器具丟棄,他因此同情少女也愛上她,進而想暫帶少女遠離家庭喘口氣,但堅稱同住期間未與陳少女發生關係。
黃男表示,少女功課好又喜愛繪圖,並且不嫌棄他高職學位,認定少女就是他命中情人,但黃男的想法無法得到少女父母的認同。
法律教室:
案例中,黃男表示因同情少女才將她帶離原本居所,到高雄去放鬆心情,依照民法上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若未成年子女遭人引誘離家,亦即侵害父母對子女之監護權利。雖黃男未違反被害人少女的意思,即得到被害人少女的同意下,使其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實力之配下,便構成刑法第240條所規定之和誘罪。
在風氣開放的社會,男女高呼戀愛自由、年齡身高不是問題,致此忽略面對刑法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是否也是戀愛自由、年齡身高不是問題呢?刑法針對誘騙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或脫離家庭、監護人實力支配下,訂定處罰條款乃法律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在身心尚未成熟下,易遭有心人士的利誘加以規範。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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