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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決議:性交壞齋,必須補齋。艾布胡勒的傳述:一人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完了!穆聖問“你怎麽完了?”他說:我在齋月中跟妻室性交了。穆聖問:“你有能力釋奴嗎?”他說:沒有。穆聖問:“你能連續不斷地封兩月的齋嗎?”他說:不能。穆聖說:“你能款待六十個貧民嗎?”他說:不能。然後,那人坐下了。正在這時,有人給穆聖送來了一筐棗。穆聖說:“你去舍散掉這筐棗。”他說:在麥地納城內沒有比我更窮、更需要施捨的人。穆聖笑了,笑得露出了大牙,並說:“你拿去讓你家裏的人吃好了。”衆學者主張:如果男女雙方舉意封齋後在齋月的白天故意性交,那麽,雙方必須繳納罰金。如果雙方忘記封齋而性交或雙方受強迫而性交或未舉意封齋,那麽,任何一方都不納罰金,如果女人受男人強迫或女人因未封齋與丈夫發生性交,那麽,男人必須納罰金,女人不納罰金。沙菲爾主張:性交時無論女人受強迫與否,都不納罰金,但必須補齋。
腦威氏說:男人必須納罰金,女人不納罰金。因爲這與男人娶妻時付聘金的道理一樣,是男人應盡的義務。
艾布達吾德說:有人請教艾哈默德:齋月中男女性交後,女人要納罰金嗎?他說:我沒聽說過女人要繳納罰金,因爲穆聖曾命令齋月中性交的男人釋放奴隸,並沒命令女人釋放奴隸,儘管他知道女人也是參與者。
衆學者主張:要按聖訓中所述的次序執行罰贖,首先釋放奴隸,若無能釋奴時,連續不斷地封兩月的齋,若再無能封齋時,用家屬食用的中等食品款待六十個貧民,不可隨意更換次序。艾哈默德、馬立克主張:隨意執行三種罰贖之一均可。
艾布胡勒的傳述:一人在齋月中壞了齋,穆聖命令他釋放奴隸或連續封兩月的齋或款待六十個貧民作爲罰贖。此段聖訓的“或”本來就是或然之意,所以,隨意執行任何一種罰贖均可。因爲罰贖由於情況的不同而不同,象壞誓的罰贖一樣可以隨意執行。
部分學者主張:先按次序納罰贖,如若不能則可以隨意執行。部分學者的主張跟這種主張恰恰相反,哈奈菲派主張:齋月的白天故意性交,未納罰贖前又性交者,應納一次罰贖。艾哈默德主張:第一次性交後,未納罰金前,再次性交者,兩次應合併繳納。馬立克、沙菲爾主張:應分別繳納兩次罰贖。因爲每天有每天的功修,一旦壞了功修,則要繳納當天的罰贖,不能合併繳納。
衆學者公決:齋月的白天故意性交後執行了罰贖。第二天又性交者,應再次執行罰贖。一天內性交兩次,而第一次沒有執行罰贖者,可以執行一次罰贖。如果第一次性交後執行了罰贖,那麽,再不必重復執行罰贖。艾哈默德主張:應重復執行罰贖。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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