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82|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騎錯車被控偷竊 婦獲判無罪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15 00:27: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中市劉姓婦人打牌後騎走他人機車返家,隔天騎車外出遭警以偷竊送辦。劉指當時昏暗,且車鑰匙剛好可啟動而錯騎,發現後即請友人協尋車主,台中地方法院追查後,判劉婦無罪。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在去年6月某日晚間,到友人台中市東勢區住處打牌後,騎走邱姓女子的重型機車返家,車主報竊,劉婦隔天騎邱女的機車返友人處,被偵辦警方發現,依竊盜罪送辦。

  劉婦指她的輕型機車平日寄放在友人車棚,不常使用,需要才去騎用,平時以另輛重型機車代步。

  劉婦否認偷車,指稱案發當天晚間,友人住處附近燈光昏暗,她沒看清楚,誤將邱女的機車當成自己的機車,而她的機車鑰匙竟剛好可啟動邱女機車,她未起疑而誤騎返家。

  劉婦指稱,隔天她發現騎錯機車,經推測誤騎地點,打電話給多名友人尋求協助找車主,並騎機車前往誤騎地點,想要找車主換回原車,沒想到竟被警方以偷竊罪嫌逮捕。

  檢方以劉婦的機車與邱姓女子機車的車型、設備、外觀及顏色都不同,且邱女直接將安全帽放置於機車椅墊上,劉婦騎車返家時不可能誤認,而將她依竊盜起訴。

  法官向劉婦請求協尋車主的友人查證,並調取相關通聯紀錄等資料,認定劉婦所言屬實,而判處劉婦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在於劉婦「沒有犯意」。簡言之,就是「不是故意的」,更精確的說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一個行為要認定為「構成犯罪」,要符合一定條件,我們一般稱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必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換言之,未經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還不能夠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的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故意」與「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而且「有意」使其發生,才會構成犯罪。換言之,劉婦必須認識到她所騎的車,是別人的車,而且她也「有意」要將別人的車子騎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除此之外,她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機車「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劉婦從一開始就自以為騎的是自己的機車,而不是他人的車子,在「認識」上發生了錯誤,更別談「有意」騎走別人的機車了。當然,就更不用說他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法官將此件為無罪判決。

但是,是不是偷竊時只要抗辯「我又沒有犯意」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事實上,有無犯意,法官會綜合一切情事來判斷。以本案為例,劉婦雖將車子騎走,但因當晚視線不良未發現車子並非自己的,而隔天發現後立即致電詢問是否有人車子失竊,請求友人幫忙聯絡失主欲將車子歸還,可知劉婦的確無竊盜的故意。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竊案件都可以用「沒有犯意」來脫罪,法還是會斟酌所有證據後,再判決是否有罪。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2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2-3-12 22:25:08 |只看該作者
喝喝這也太誇張了吧 ,趣聞一則,3Q分享^^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03:0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