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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小心恐怖情人 潑酸洩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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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7 00:03: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名31歲的女子,雖然已經跟男友分手,但顧及情分,兩人還是同住一個屋簷下。沒想到昨天46歲的前男友以談判為由,要求女子開門,說時遲,那時快,這不明液體就朝女子身上潑灑,女子臉部嚴重灼傷,幾乎毀容,緊急送醫,但作案的男子已經逃逸無蹤。

  潑酸原因疑似是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以談判為由要求對方開門,接著就朝她潑灑不明液體,被害人上半身和雙腳瞬間強烈刺痛,冷血的潑酸男子眼看苗頭不對,立刻逃逸。

法律教室

男子對女友潑酸的行為按刑法上已構成傷害罪,行為上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及普通傷害。按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謂重傷規定,毀壞視能、聽能、語能、嗅能、味能以及生殖機能或於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此案,鹽酸讓女子的臉部嚴重灼傷毀容,可能導致她失明,面目無法恢復正常,傷害已達到重傷程度,鹽酸造成女子臉部嚴重灼傷,甚至是毀容,即便術後,面容也不可能完全恢復正常,故此,傷害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中的第1款以及第6款所述: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而男子的行為使他可能因重傷他人,而被判處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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