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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王姓男子發現自己妻子與公司男同事發生婚外情後,要求婚外情雙方不得聯絡並到法律事務所談判,嗣後簽下協議書,要求男同事賠償100萬元且不得連絡,若違反協議內容應賠償2倍罰金,但事後男同事仍寄電子郵件給妻子。法院認定男同事違約,需賠償新台幣300萬元。
法律教室:
此案婚外情之男同事主張協議中規定不得與妻子往來,剝奪他的人身及通訊自由權利,違反公序良俗,認為協議書無效,拒絕賠償。惟王姓男子與妻子兩人在有婚姻關係期間,夫妻間本來就負有忠實義務,但配偶卻違反,因此,協議規定他人不得與妻子聯絡,未違反公序良俗,則是為保護婚姻關係,認定協議有效。
現行許多人發現配偶與他人通姦時,雖一時氣憤,但如有孩子,往往會退一步希望配偶回頭,共同維持家庭,因此,許多人會到法律事務所由律師見證下簽訂此種協議契約,不直接提告,以維持婚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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