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1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嫌台灣街景差 日籍男子街頭噴漆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24 00:30: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兩名日籍男子來台觀光,自稱是要改善台北街頭的景觀,喝了酒之後,提議要到附近的塗鴉專區,卻始終找不到地點,因此朝著忠孝東路四段的餐廳鐵門噴漆,被巡邏警察當場逮捕,身上取出十多罐的噴漆,因店家不提出毀損告訴,警方通知台北市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六千元。

  二名日籍男子自稱是東京的大學畢業,專長就是街頭藝術,現在從事產品設計,第二次來台旅遊,但感覺台北街頭景觀不美,決定自掏腰包買噴漆,但酒後四處遊蕩卻找不到台北市河濱公園防洪牆,合法可以塗鴉的處所,故就沿著街頭噴店家鐵門,造成業者的困擾。

法律教室:

毀損罪之成立,必須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要件。惟此案二名日籍男子僅對店家鐵門噴漆,按理上來說鐵門功能未失,為何有毀損罪?然而,對於隨處噴漆之行為,認定是否有觸犯刑法,應審酌此案被噴漆物功能為擋風、擋雨或維護店面,還是美觀所用,如此鐵門應為餐廳美觀之用途,則成立毀損罪;但如此鐵門只是擋風、擋雨用,噴漆不造成此效力尚失,如此,則無罪。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5 03:0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