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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與人妻性交易 不知者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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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00:5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目前就讀研究所的二十三歲毛姓男子花八千元買春,與二十六歲蔣姓女子進行性交易,後覺服務良好,仍想再次性交。然而毛男不知蔣女已婚且偷偷賣春,傳簡訊給女方再次邀約,並稱「好想再找妳做喔、改天我外賣一樣要叫妳」。蔣女丈夫看到妻子手機簡訊後,控告二人通姦罪,另求償一百八十萬元。

  所幸經檢方查明,毛男不知搞上人妻,並非故意通姦,法官也判毛男免賠,但蔣女則須賠丈夫二十萬元。

法律教室:

通姦罪僅處罰故意犯,換言之,犯罪行為前必須知悉對方已有合法配偶,如不知,則無罪。雖性行為應為自由行為,惟為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應合理限制。然而,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對方已經結婚,有合法的配偶,則無法定罪,另通姦犯罪行為發生後,如原告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即無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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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21:55:39 |只看該作者
真是有夠酷的案例~~~想必蔣姓女子丈夫應該氣炸了

主天使(六級)

珍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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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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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9 23:11:51 |只看該作者
這個新聞,之前蠻熱烈的

如何定義不知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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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 14:05:08 |只看該作者
太扯了 沒離婚的話絕對是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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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 07:49:12 |只看該作者
真搞不懂這位女生在想什麼
難道有了丈夫 想要【性】福。

難道自己丈夫都沒辦法給他滿足嗎
如果是這樣 我倒是感覺 也沒必要出去外面賣淫
對我來說 這種事情換作是我 我會認為很骯髒與噁心


真想知道那位女生 是否還對她老公還擁有最初的感情
以及跟他結婚當初的甜蜜與幸福的 最原始的基礎開端
如果沒了感情 在一起過日子 也是很無奈與無開心的作用
眼在天邊 近在眼前

低調行事 能避則避 避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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