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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女子向漫畫店租了2本小說,逾期未還書,老闆多次催討不成,於是報警處理,最後被法院依侵占罪判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
法律教室:
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又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案例中之女子在告訴人所經營之漫畫休閒館辦理會員租書,承租2本書籍,惟租期屆滿後,並未歸還書籍,而將書籍侵占入己,經告訴人多次催告,該女子仍置之不理,核該女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此案原經檢察官以該女子為被告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承審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由於租借未還之書籍價值僅約380元,且告訴人表示原諒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並賠償40000元,法院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又法院認為被告無前科,此次係因一時欠缺思慮誤觸法網,歷經此次檢警調查偵訊及宣告之刑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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