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1-2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303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5216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台北市有一名女子因和鄰居因細故長期不睦,在鄰居趕搭電梯下樓準備上班時,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鄰居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法官認定該女子妨害鄰居之行動自由,已觸犯強制罪,昨天判她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五萬元。
法律教室:
按強制罪客觀上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謂「強暴」就是物理的力量,例如抓住他人不放;「脅迫」是以現在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例如告知他人若不聽從,就要當場將他殺害,讓他人內心產生恐懼感。另外必須要逼迫他人做不是他義務上該做的事情,或是妨害他人行使他正當的權利。主觀上要有故意,就是要知道自己在做這件事,而且要有意欲。
案例情形,該女子故意按住電梯外的按鍵,甚至用身體擋住電梯口,將鄰居困在電梯內十一秒後才讓她下樓,顯然是用強暴的方式,妨礙鄰居搭乘電梯的正當權利,不論在主觀上或是客觀上,都該當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故成立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