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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固定刑者交送司法機關後,禁止任何人替罪犯說情或開脫罪責,而免去真主的法度。失去法律的真正效用,縱容罪犯繼續犯罪,逍遙法外。另一方面說情會褻瀆法律和法官執法、行法。
如果把罪犯送交到司法機關前,替他說情減輕罪行無妨。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凡遇犯法事件,你們應先自行互相寬免,一旦受法者送到我跟前,必繩之以法。”吳滿葉之子索福汪的傳述:一小偷偷了我的大衣,穆聖欲割他的手,於是我向穆聖爲他求情,穆聖說:“你帶他來之前,爲何不寬免呢?”阿依舍的傳述:一個麥哈祖姆族的貴婦,犯了偷盜罪。穆聖命人斷其手,其家屬請宰德之子吳薩默到穆聖那裏去講情,穆聖對他說:“吳薩默啊!難道你爲犯真主法度的人講情嗎?”然後,穆聖站起講演說:“諸位啊!先民們因執法不嚴不公都滅亡了;若他們中的貴族偷盜時,不加追究。如果貧民偷盜時,他們就斷其手。指掌握我生命的主發誓!假若,穆罕默德的女兒法圖麥犯了盜竊罪,我必斷其手。”隨後,這貴婦的手被割掉了。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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