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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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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9 00:18: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八十三歲老婦從騎樓走出來過馬路,馮女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馮女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馮女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法律教室:

黃婦為圖方便穿越馬路,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主因,認定她有過失。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1款
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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