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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機車先違規 男無照駕駛無過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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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0 08:37: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去年6月2日台北市一名無照駕駛的周姓男子,開著父親的計程車在台北市區行駛,開車左轉時不慎與後方一輛行駛在「禁行機車道」的機車發生擦撞,造成機車上二名男子右大腿骨折、手肘擦傷等,周男被控過失傷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機車騎士行駛在禁行機車道違規在先,而周男是遵守規範左轉,判決周男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要旨參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
轉彎車固應讓直行車先行,惟按機器腳踏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官引用「信賴原則」,認為周男遵守交通規則左轉,應可合理信任其他用路人也不會違規,因此雖然周男無照駕駛,但機車騎士行駛內車道違規在先,所以不能認定周男須負過失責任,判決周男無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尚非即謂為有過失,仍應具體審認被告駕駛行為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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