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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以下條件者論爲流寇,應受流寇罪的法度。
1、能受教律責成的人。2、攜帶武器者。3、遠離城市,在沙漠、曠野搶劫者。4、公開搶劫者。
1、能受教律責成的人:
能受教律責成的人就是有理智、成年的人,這種人打劫算爲流寇,因爲受責成的條件也是受法的條件。所以,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打劫不算爲流寇,因爲按教律這兩種人都不算爲受責成的人。衆法學家對此無異議。但他們對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參與團夥打劫後是否受到法度的問題有異議:如果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不受到法度,那麽,對其他參與者是否免去法度呢?哈奈菲派主張:其他參與者可以免去法度。如果犯罪團夥中部分人免受法度,那麽,其他同案犯同樣都要免受法度。因爲他們要共負罪責。對流寇所犯的罪惡要酌情處理,若他犯的是一般搶劫罪,則要受相應的懲處。若是殺人罪,那麽,由被害者的監護人決定,或赦免、或抵命,其他罪以此類推。馬立克派、字面派的學者主張:如果對未成年者、精神失常者打劫後,可以免受法度,那麽,對其他參與打劫的同夥不許免去法度,因爲實施法度是真主的權力,所以,對某些人實施法度,對某些人不實施法度,都是真主的權力。犯搶劫罪的流寇不論是男性、女性、自由民和奴隸、也許女人,奴隸象其他人一樣有能力策劃,拿起武器,參與叛亂犯罪。所以,這兩種人象其他人一樣該受攔路搶劫罪的處罰。
2、攜帶武器者:
攜帶武器攔路搶劫者才算爲流寇。因爲攔路搶劫者作案時依賴的工具是武器。沒攜帶武器作案者不算爲流寇。因爲他們不能抵抗圍剿他們的人。若攜帶石頭,棍棒作爲武器,攔路搶劫者可否算爲流寇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沙菲爾、馬立克、罕佰裏派、艾布優素福等主張:凡攔路搶劫者均算爲流寇。不論攜帶什麽樣的東西爲武器,只論攔路搶劫的行爲。艾布·哈尼法主張:這種人不算爲攔路搶劫者。
3、在遠離城市的沙漠、曠野搶劫者:
部分法學家主張:凡流竄在沙漠,曠野搶劫者均算爲流寇。在城市居民區搶劫者不算爲流寇,因爲在沙漠曠野中進行搶劫方可達到流寇作案的目的,而在城市裏作案,大半可以求救,能避免流寇的傷害,而這種人只能算偷盜者,偷盜者不算爲流寇,不受流寇所受的法度。這是艾布哈尼法、掃勒、伊斯 哈格等學者的主張。另一部分學者主張:無論城市和沙漠中攔路搶劫者,應受到流寇的法度。因爲古蘭經文是廣義的,它包含了所有的搶劫者。往往在城市攔路搶劫者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他們更應受到流寇所受的法度。凡是結幫搶劫,掠財,殺人的犯罪團夥都算爲流寇。這是沙菲爾、罕伯裏派、馬立克派的學者們的主張。
顯而易見,上述學者主張的不同,根據地方的不同而不同。主張在沙漠中搶劫方可稱爲流寇的學者認爲在大半情況下,搶劫案發生在沙漠,或這類學者根據所處的時代而定,當時城市中沒有發生過搶劫案。主張在城市搶劫者也算爲流寇的學者認爲:凡搶劫者均算爲流寇。沙菲爾主張:若政府昏庸無能,而在城市搶劫者,同樣能算爲流寇。除此而外的都是偷盜。
4、公開搶劫者:
公開搶劫財物者是流寇。若秘密搶財則算爲盜賊,若搶劫財物後逃走者,則算爲掠奪者,而不是攔路搶劫者。同樣,一兩個人跟蹤駝隊乘機拿了東西時,那麽,這種人既不算爲攔路搶劫者,也不算爲流寇,而算爲偷盜者,因爲他們尚未造成流寇所造成的傷害和危險;若他們襲擊了數人,並將這些人洗劫一空時,那麽,他們正是攔路搶劫的流寇。這是哈奈菲派、沙菲爾派、罕伯裏派的主張。馬立克派和字面派學者主張:這種人不算爲攔路搶劫的流寇。
伊本·阿拉比主張:無論在城市或曠野,攔路搶劫者都是流寇,即使他們一部分的手段比一部分的手段更殘忍,都算爲流寇。若一人在城市中用劍暗殺他人,掠奪財物時。那麽,這種行爲叫爲圖財害命。像這種圖財害命中暗殺行爲比公開殺害的行徑更嚴重,因爲公開殺人通過原諒可以拿血鍰抵償,而暗殺得不到原諒,則要按流寇對待。由此可知,攔路搶劫的流寇應該處死。
伊本·阿拉比說:我任法官期間,受理了一案,一夥人攔路搶劫了另一夥人,他們搶了那夥人的一個女人而輪奸了她。後來,經過大家的努力抓獲了他們。我問了其他法官;他們都說:他們不是流寇,流寇只是搶劫錢物,並非姦淫女人。於是我詫異地念道“我們確是真主所有的,我們必定只歸依他”而後說:難道你們不知道嗎?攔路輪奸女人比攔路搶劫財物更加惡劣。人們寧願他們手中的財物被搶劫,也不願他們的妻子、兒女被掠去遭蹂躪。假若真主在攔路搶劫罪之上再制定法度。那麽,那種法度就是針對擄去女人糟踏的人。你們這種無知的誤斷、誤判的後果真可怕。
古爾圖布說:圖財害命者跟攔路搶劫的流寇一樣,他爲了掠奪他人財産,想方設法去暗殺人,雖不露兇器,他也許進家作客下毒暗殺或結伴旅行,下毒暗殺,象這種人應處死刑,不接受其血鍰。伊本·哈茲姆主張:所謂流寇是搶劫者,威脅行人者,擾亂地方者, 無論攜帶武器與否,無論白天、黑夜,無論城市、曠野,皇宮、大寺,帶部下與否,無論沙漠和農村,無論本地人和外地人,無論大城市的,或小城市的居民,無論一人或多人,凡是通過謀殺,掠奪財産,攔路搶劫,破壞名譽,威脅行人者都是流寇。顯而易見,伊本·哈茲姆對流寇所下的定義,比其他學者更加廣泛。他的看法跟馬立克派的看法是一樣的。馬立克派認爲,無論用何種途徑、何種形式,威脅路人者都論爲攔路搶劫的流寇,應受流寇的懲罰。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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