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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什麽東西算爲須割手的贓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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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05: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第一,被偷的財産是能變賣現金的,能擁有的,買賣爲合法的,也可以等價交換的商品。所以,偷了酒和豬者,不割手,即使擁有這兩件東西的人是異教徒。因爲真主禁止穆斯林和異教徒擁有這兩件東西,並利用它。

同樣,偷樂器者不割手。如琵琶、小提琴、笛子。因爲這些音樂器具大部分學者主張不允許使用。它不是能賺錢的、擁有的,買賣爲合法的商品。至於主張可以使用這些音樂器具的學者和禁止使用這些音樂器具的學者公決,不能割偷這些樂器者的手。因爲這個問題是有分歧的問題,有分歧就不能執行法度。

但衆學者對自由的、未成年的小孩偷了樂器的問題中有異議: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主張:未懂事的、自由的小孩偷樂器時不割手,須受處罰。因爲他偷的樂器,而不是錢財。即使樂器上有裝飾品或有貴重的套袋時也不割手。因爲樂器上的裝飾品是樂器的附屬品,而他不是有意去偷裝飾品的。

馬立克主張:未懂事的孩子偷了樂器時,須割手,因爲它是有價之物,賊的手不僅僅是因偷錢財而割的。割手只是關係著人,既然允許割奴隸的手,則更應該允許割自由民的手。

至於偷了未懂事的小奴隸者,也要割手,因爲他屬於有價值的財産。若偷了懂事的奴隸時,偷盜者不受法度。因爲奴隸懂事後,已成了可以買賣的財産,他有權自主本身,不屬於被保護的東西。至於偷了允許擁有的,不許買賣的東西。如偷了允許買賣的狗或犧牲品的肉時,馬立克派的艾什海布主張:允許使用的狗(獵狗、護院狗、牧狗等)被偷時,要割盜賊的手。不允許使用的狗被偷時,不割盜賊的手。

馬立克派的艾蘇白爾主張:若偷了未宰的犧牲羊時,須割手。若偷了被宰的犧牲品肉時,不割手。

伊本·固達麥主張:若一人偷了水時,不割手。因爲水是習慣上不賺錢的商品,艾布伯克爾,艾布伊斯哈格也持此主張。

艾布伯克爾主張:若偷了草、鹽時,不割手。因爲這兩種東西像水一樣,教律規定大家可以共用。

艾布伊斯哈格主張:若偷了草、鹽時須割手。因爲習慣上它象草料,大麥一樣,是能變賣現金的東西。

嘎咀主張:雪是固體象水一樣。至於土是無人問津的,只能和泥砌牆。偷土者不割手,因爲它不能變賣現金。如果被偷的土有很高的使用價值;如有藥用價值的土,或洗滌用的膠塊土或染色用的紅赭石等時,對此有兩種主張:

1、不割手,因爲土象水一樣不是能變賣現金的東西。

2、須割手,習慣上土可以變賣現金,可以運到別的地方出售。所以,它似象了印度的沈香。

如果偷了允許打撈的或捕獲的東西,如魚、鳥。若魚、鳥未保護的情況下,偷了時,不割手。若被保護的情況下偷了,那麽,對此問題衆法學家有異議;馬立克派、沙菲爾派主張:這種人須割手,因爲他偷了被保護的,有價值的財産。

哈奈菲派、罕白裏派主張,對這種人不割手。穆聖說:“獵物誰抓獲歸誰所有。”這段聖訓說明,凡偷飛禽時不執行法度。葉撒勒之子阿布頓拉說:有人給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帶來了一人,他偷了一隻雞。他想割他的手。這時,阿布都拉哈曼之子薩裏木對他說;奧斯曼說過:偷飛禽者不割手。一說: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對此問題請教耶迪德之子薩依布,他說:我沒見過任何一個人因偷了飛禽而被割手的,其實,偷飛禽不割手,於是歐瑪放了他。

部分法學家主張:除雞、鴨外的飛禽被偷時,可以不割手, 因爲它屬於飛禽。偷了雞、鴨時,須割手。因爲雞鴨是家禽。

艾布哈尼法主張:偷有水份的和變質快的食物時,不割手。如水果、奶、肉、草、柴等,即使被偷的東西的價值達到法定割手的數額。因爲這些東西不是人人渴望的,習慣上擁有者不吝嗇它。所以,不需要嚴加保護。穆聖說:“偷一枚棗和一串棗者不割手。”因爲它是大家所有的,而不是個人所有的,不存在所有權,人人可以吃,故不執行法度。因爲穆聖說:“三種東西人們共用:水、草、火。”

衆法學家對偷《古蘭經》的律例有異議:

艾布哈尼法主張:偷《古蘭經》者不割手,因爲它不是以錢等價的東西。每個穆斯林對此都有擁有權。

馬立克、沙菲爾、艾布優素福主張:如果被偷的《古蘭經》價值達到了法定割手的數額時,偷盜者須割手。

第二、被偷的東西中應具備的第二個條件是,被偷的東西要達到割手的法定數額。如果確定被偷的東西達到須割手的數額時,則必須要執行法度。同時,被偷的東西是有價值的,一旦失去,人們會有損失。如果是微不足道的東西,人們習慣上會原諒。爲此,先賢們裁定:對偷了微不足道的東西者不割手。衆法學家對偷盜的東西達到多少數額能割手的問題有異議;大部分學者主張:偷了價值達到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或三枚銀幣的東西時須割手,或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或三枚銀幣時,要割手。所偷的東西他們這樣估計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爲這些數額能足以維持一般家庭一天的生活費。阿依舍的傳述:穆聖割了一個偷了價值約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者的手。一說:被偷的東西,價值超過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時,須割手。一說:偷了價值不到一個盾牌的東西時,不割手。有人問阿依舍:一個盾牌能值多少錢?她回答說: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伊本·歐瑪的傳述:一人偷了價值約三枚銀幣的盾牌,則穆聖割了他的手。哈奈菲派主張:必須割手的法定數額是十枚以上的銀幣,少於十枚銀幣不割手。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盾牌的價值估計爲十枚銀幣。哈桑和達吾德主張:依據《古蘭經》的廣義性,無論偷盜的東西或多或少須割手。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願真主棄絕這樣的偷盜者,他偷了一個鋼盔而被斷手,偷了一峰駝而被斷手。”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能兌換三個銀幣。沙菲爾說: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跟三枚銀幣的傳述相吻合。因爲穆聖時代一金幣能兌換十二個銀幣。也吻合了血鍰中所估計的價值,金幣爲一千枚或銀幣爲一萬二千枚。

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張:被偷的必須割手的數額是十枚銀幣或一枚金幣或價值等於兩種貨幣之一的商品。低於此數額不割手,因爲穆聖時代,一個盾牌能值十枚銀幣。

伊本·安巴斯和其他聖門弟子都用這種方法估計,並主張:一個盾牌按這種價值估計是最小心的,如果低於此種數額,爲了小心起見,不執行法度。

實事上,把盾牌的價值估計爲十枚銀幣是違背聖訓的。因爲上述聖訓中,把盾牌估計爲三個銀幣。

馬立克、艾哈默德主張:被偷物的數額達到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或三枚銀幣,或相當於三枚銀幣的貨物時須割手。必須要以銀幣等值。其實價值是基礎,貨物彼此不能等值。有些人反對偷一金幣的四分之一能割手的律例,因爲一個手的血鍰是五百枚金幣。如果說,一隻手的血鍰是五百枚金幣,那麽,偷一枚金幣的四分之一能斷手,這是怎樣類推的呢?我們對此差異只能沈默。我們求主護佑,免遭恥辱。

持這種反對態度的人已失去了真主的襄助。伊斯蘭規定偷不到一枚金幣四分之一而割手,是爲了保護財産,而規定手的血鍰爲五百枚金幣是爲了保護手。所以,如果用手不偷東西,那麽,這只手是更有價值的,如果偷了東西,談不到價值可言。因此,一隻手的血鍰爲五百枚金幣。

偷一金幣的四分之一會斷手是爲了保護財産。

保護手使手的價更高,偷錢財使手的價更低廉。所以,認真參悟這一律例的哲理。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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