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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團夥偷盜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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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10: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若團夥偷了財産,每個人所分的錢財達到了斷手的數額時,衆學者公決:他們統統割手,如果所偷的全部錢財達到了割手的數額。但分攤到每一個偷盜者時,達不到斷手的數額時,對此問題,衆學者有異議;衆法學家主張:應割全體偷盜者的手。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割全體偷盜者的手,直到每個人分攤的贓物達到斷手數額時,須割手。

伊本·路世德說:主張割全體偷盜者的手的學者認爲懲罰是針對被偷的錢財的數量。也就是說被偷錢財的數量正是爲保護錢財而規定斷手的數量。

另一派學者主張割手是根據被偷錢財的數額,不到數額不割手,以便保護手,因爲真主規定的斷手律例中不針對割團夥偷盜者的手。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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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7 00:13:16 |只看該作者
伊斯蘭教法雖有些較極刑,但對於人渣和垃圾本就不應再講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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