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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失竊的地點中應論的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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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0 09:14: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被偷的地點中應論的條件是,貨物要保護在特定的地方。如住宅、商店、馬棚、牲畜欄,打穀場等等。對此教律和文字方面都沒有確切的規定,而只依照習慣而定。教律注重的只是保護好財物,所以財主要保護好財物,以免受到損失。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我聽見有人請教穆聖,關於牧場中放牧的羊被偷時,怎麽辦?”穆聖連說兩次:“應照價賠償,並鞭打盜賊,以示告誡。”從羊圈中所偷的,而且所偷羊的價值達到了一個盾牌的價值時,須割手。那人又問:“包在衣服中的和放在衣袖中的東西被偷時怎麽辦?”穆聖連說兩次:“用口吃的,而沒有用衣襟包時,沒什麽處罰,誰用袋背走財物,誰應照價賠償,並受鞭打,以示告誡。”從打穀場中所偷的,而且所偷的價值達到了一個盾牌的價值時,須割手。一說:穆聖說:“被挂的棗和山上牧放的羊被偷時,不割賊的手。”若偷了羊圈中的羊,曬果場中的果實,而且所偷的東西達到了一個盾牌的價值時,須割手。

這兩段聖訓中都說明要論財産是不是被保護的。伊本·蓋伊目說:偷了樹上果實的賊,穆聖沒有割手,偷了曬果場中的果實的賊,穆聖割了手。

艾布哈尼法主張:穆聖之所以這樣分別對待是因爲樹上的果實容易腐爛,難免有損失,所以對容易腐爛,難免有損失的財産被偷後以此爲例,偷盜者不割手。衆學者依照穆聖的判決而主張;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不割手,另一種情況下要割手。

第一種:偷吃了食物者無任何處罰。

第二種:偷摘樹上的果實,並帶走者,處罰兩倍的款,並鞭打,不割手。

第三種:從曬谷場偷了穀類者,無論穀物濕、幹要割手。所以,憑論的只是東西被放的地點和東西不是被保護的。無論果實的幹、濕。偷牧場中羊的賊,穆聖沒有割手,偷羊圈中羊的賊,穆聖割了手,因爲羊圈是被保護的。

衆法學家主張:憑論的東西是不是被保護的。

艾哈默德和字面派學者主張:割賊的手與財産是否被保護無關。真主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古蘭經》五:38)。這段經文是廣義的,而上述舒爾布之子阿慕爾所傳的聖訓中,對於不同的偷盜行爲,分別對待是不適宜的。

伊本·阿布都板勒說:如果舒爾布之子阿慕爾傳述的聖訓可靠,那麽,必須要遵守此段聖訓。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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