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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前述了故意殺人、半故意殺人和誤殺三類,每一類都有特定的處罰。
1、誤殺罪的處罰:
誤殺罪的處罰有兩種:1、誤殺者須交輕微的血鍰,可在三年內延期交付,(此問題將在血鍰篇中詳述)2、罰金:即解放一名四肢健全的有勞動能力的,能謀生的,有信仰的奴隸。若不能解放奴隸,就連續封兩月的齋。真主說:(信士不致於殺害信士,除非是誤殺。誰誤殺一個信士,誰當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並以血鍰交付屍親,除非他們自願讓與。如果被殺的信士的宗族是你們的敵人,那麽,兇手應當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如果被殺者的宗族是你們的盟友,那麽,兇手應當用血鍰交付屍親,並釋放一個通道的奴隸。誰不能釋放奴隸,誰當連續齋戒兩月,這是因爲真主准許他悔過自新。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蘭經》四:92)。
若一夥人集體誤殺一人,對此衆學者主張:他們的每一人須分別交出罰金。部分學者主張:他們集體交出死者的罰金。
交納罰金的道理:
古爾圖布說:衆學者對罰金的意義衆說紛紜,有的學者主張:制定罰金是爲了減輕、清除兇手的罪惡,由於他的不小心、不慎謹,而犯了此罪,致使教律規定不該殺的人喪了命。有的學者主張:制定交納罰金是重視真主對被害者賦予的生命的價值,生命本身是一種他擁有的權利,也是他所得到的恩慈,象其他人一樣他有權享受生命,真主對生命也有管理權,被害者無論大人、小孩、公民和奴隸。穆斯林或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都是真主的仆民,不同於動物、牲畜。也許在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後代中會産生崇拜真主、服從真主的人。所以,兇手無論從名稱、意義方面,他負有殺人的罪責,應交納罰金,儘管他是誤殺,但雷同於故意殺人。
2、半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半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有兩種:①、兇手要負殺人的罪責,因爲他殺了真主禁止殺的人;②、兇手須交鉅額的血鍰。
3、故意殺人者的處罰:
故意殺人者有四種處罰:①、兇手要負殺人的罪責;②、剝奪兇手的繼承權和遺囑權;③、交納罰金; ④、血鍰或寬免。
若兇手是被害者的繼承人時,不得繼承被害者的任何遺産和血鍰,無論是故意殺人或誤殺,衆法學家對此的原則是:殺父急於得到遺産者,則枉費心機、一無所獲。
海倆斯的傳述:一人射石塊,不幸擊中其母,因此喪命,他欲得母親一份遺産,他的弟兄們對他說:“你無權繼承。”並起訴到阿裏跟前,阿裏對這人說:“你已用石塊打掉了你應該得的母親的一份遺産。”你不應得到你母親的一份遺産,反而你要交納血鍰。
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殺人犯無權繼承遺産。”
《伊本·馬哲聖訓集》中有:穆聖說:“兇手不能繼承受害者的遺産,如果除兇手外,受害者再無繼承者,那麽,讓與受害者最親近的近親繼承,兇手不得繼承任何遺産。”根據這段聖訓衆學者、哈奈菲派和沙菲派主張:兇手無繼承權。馬立克主張:若是誤殺,兇手可以繼承遺産,不交納血鍰。
祖胡勒、朱白爾之子賽義德主張:殺人犯的繼承權不能剝奪。如果被遺囑者殺了遺囑者,則遺囑無效。
《白達依爾》一著中有:無故殺人是大罪,對兇手象剝奪繼承權一樣剝奪遺囑權。無論兇手是故意的殺人或誤殺,因爲誤殺也算殺人,所以他要交納血鍰,無論他在犯罪前受到遺囑或犯罪後受到遺囑。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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