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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3 10:22: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馬立克主張:所謂謀殺就是騙人,入其室殺人掠財。謀殺者應處死刑,受害者的家屬無寬免權,應由官方處治。其他法學家主張:謀殺案和其他殺人案沒什麽區別。可以抵命或寬免,由受害者的家屬做主處理。

如果一夥人共謀殺了一人,那麽,受害者的家屬有權讓誰抵命,就讓誰抵命,讓誰擔負血鍰,就讓誰擔負血鍰。這是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的主張。

一位女人和其情夫謀殺了原配丈夫的孩子,吳滿耶之子耶爾倆曾是歐瑪手下的官員,他寫信向漢塔布之子歐瑪請教,怎樣處理這一案件。歐瑪對此猶豫不定,艾布塔裏布之子阿裏說:穆民的官長!請你告訴我:一夥人合夥偷了一隻駝,這人拿去一隻腿,那人拿去另一隻腿,你是否要割去他們所有人的手呢?歐瑪說:是的,我要割去他們所有人的手。阿裏說:這就是此案件的處理辦法。然後,歐瑪給他的部下耶爾倆寫到:你應處死他倆,假若薩那地方的人都共謀殺了這個孩子,我一定統統處死他們。

沙菲爾主張:受害者的家屬有權讓參與者們統統抵命或讓其中的一人抵命,其他兇手須交各自應交的一份血鍰。若兇手是兩人,一人抵命,讓另一人交納整個血鍰的一半,若兇手是三人讓兩人抵命,讓另一人交納全部血鍰中三分之一的血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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