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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水潑人算公然侮辱 拘役20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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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3 13:39: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覆水難收」這句話,苗栗縣葉姓男子想必體會很深!他不滿林姓女子上門催討20萬元債款時踹他家鐵門,於是朝她潑水洩憤,林女被淋成落湯雞,認為「給人看笑話,很沒面子」,控告葉男妨害名譽。苗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20天,葉男不服,上訴院方第二審合議庭被駁回,全案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法官調查,99年10月14日中午,林女因手頭較緊,到葉男苗栗竹南鎮住處催討欠債20萬元,葉家沒電鈴,她打電話要求葉男開門,葉男以沒有那麼多現金、要睡午覺為由掛掉電話並拒絕開門,林女憤而拍打及踹踢1樓鐵門,葉男口頭制止不成,氣得從2樓陽台持茶杯裝滿水,朝林女潑灑,再下樓開門,拿起裝滿水的水桶,潑向林女。

  林女全身淋濕,自認在公眾場合遭受屈辱,於是到中港派出所報案,控告葉男公然侮辱,另控告葉男當時還用空水桶打傷她,涉嫌傷害。檢方偵結後聲請簡判,公然侮辱部分,法院判處拘役20天,傷害部分,判處拘役30天,應執行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共須繳4萬元。

  葉男否認拿水桶打傷林女,辯稱當時是兩人空手扭打後跌倒,她撞到旁邊的車子受傷。葉男並認為林女也有錯,要不是林女踹他家鐵門,他也不會潑水,整起事件因林女引起,卻只判他有罪,讓他很不服,提起上訴。

  苗栗地院刑庭法官調查後,維持簡易庭判決,駁回上訴。因簡判案件只能上訴到地院二審合議庭,全案判決確定,葉男不得上訴。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多一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而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名詞小解釋】公然侮辱
民眾因為一時氣憤不小心「髒話」脫口而出,或是做出使對方不舒服的「舉動」,雖然只是當下的情緒表現,對受害者而言卻已造成侮辱,這在法律上可能會觸犯「公然侮辱」罪,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

◎本案例特殊之處在於,往人身上潑水,算不算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僅需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的行為就構成,以往曾有民眾在政見會會場朝候選人丟擲裝水的水杯,該行為就被認為是意圖侮辱他人而遭法辦;葉男對著當時正站在門口的林女潑水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判決有罪。

建議民眾遇到問題時最好找警方或專業人士解決,別因一時的衝動吃上官司,民眾須三思後行,千萬不要以為平時的一些小舉動無傷大雅,只要是在公眾場合有言語或舉止,讓受害者感到「難堪」就已構成公然侮辱,而受害者最好在問題發生時,有人證、物證可以佐證。另外,發生任何糾紛時,最好尋求正當法律途徑,別私下解決。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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