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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家和法律學家對兇手執行死刑的問題有不同的主見;一派學者認爲,殺人須要償命,另一派學者認爲,不必要償命,主張兇手不抵命者的道理是:
1、懲罰罪犯是國家擁有的權力,以此來治理社會,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身安全,只有按國法裁決才能使每個人的生命得到保障。
2、有時好人因某種不幸冤判或錯判爲死刑,行刑後難能糾正冤案,因爲無法挽回已處死者的生命。
3、死刑是殘酷的,不公正的。
4、死刑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措施。實事上抵命不可能減少犯罪。
主張兇手抵命者說:至於他們所說的國家對兇手應加以懲處,而不要讓他抵命,因爲兇手的生命不是他給予的,其實國家也未給人給予殺人的自由權,而是對相應的罪行制定了約束自由,殺人抵命的法度。不讓兇手抵命而讓他交納罰贖是不適宜的,但爲了維護社會上每個公民的生命權,必須徹底根除危害社會和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這樣才能保障社會治安,故我們主張,對殺人兇手執行死刑正是保護生命,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手段。
至於上述學者所說的第二種道理的答復是:誤判現象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時有發生,沒有必要去彌補誤判案件中的損失,但人命案中的失誤是幾乎不存在的,因爲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習慣上法官不可能輕易判決。至於上述學者所說的第三種道理的答復是:對兇手處以死刑是相應的,適宜的。
至於上述學者所說的第四種道理的答復是:根據刑罰學的角度,刑罰的職能是要對人有威懾的作用,這樣才能保護社會治安以免罪惡泛濫,這就需要爲每種罪惡制定相應的刑罰。相對而言罪犯犯罪是爲了實現自己心中的欲望,在犯罪的同時,他也害怕刑罰,或許他因害怕刑罰而止住犯罪,因爲他會權衡利弊,要麽去犯罪,要麽受到相應的刑罰,所以,當懲罰嚴厲時,罪犯會害怕懲罰而不敢犯罪。
根據上述兩派學者的主張,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制定了死刑。有些國家接受了前一派學者的主張,取締了死刑,從其刑罰中廢除了死刑的條款。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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