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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抵命外的抵償律例跟抵命的律例一樣,它分爲兩類:1、肢體抵償;2、創傷抵償。
《古蘭經》已敍述了《討拉特》中抵償的律例,真主說:(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一切創傷,都要抵償。自願不究的人,得以抵償權自贖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的人,都是不義的)(《古蘭經》五:45)。真主在《討拉特》中對猶太人規定,一旦殺人,一命償一命,以眼睛償眼睛,不分大小、老人、小孩的眼睛,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即使抵償的牙比被抵償的牙大。創傷盡可能要抵償。自願不追究抵償者,那便是對其罪惡的一種罰贖,這是我們以前的民族上所規定的律例,也是對我們規定的律例。馬立克之子艾奈斯的傳述:艾奈斯的孫女茹斑依爾打掉了一位姑娘的門牙,他們想給姑娘的家屬交納賠償金,但對方拒收賠償金,而只想抵償,然後,茹斑依爾的哥哥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你要打掉茹斑依爾的門牙嗎?誓于以真理派遣使者的主,你不可打掉她的門牙”?以真理派遣你的主發誓!你不能打掉她的牙齒,穆聖說:“艾奈斯啊!抵償是真主的定制。”後來受害者家屬原諒了。於是穆聖說:僕人中有這樣的人,若他盟誓,真主必使他兌現。這是針對故意傷人而言,至於誤傷,須交納賠償金。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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