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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2月到4月間,某水果行許老闆向921地震災區南投縣中寮鄉8位柳丁農,收購32萬多台斤柳丁,總價264萬多元,水果批發商許老闆所開支票全跳票,農民血本無歸,中寮鄉農會協助農民,集體控告許老闆涉嫌詐欺。
南投地檢署偵辦後,依詐欺罪嫌起訴許老闆,但他多次未出庭而遭法院發佈通緝,直到去年才被逮捕,目前仍在羈押中。但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這是民事糾紛,判決許老闆無罪,農民不服,請求檢方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許老闆辯稱遭蔣姓男子拖累,倒帳數千萬元,造成其資金調度失效,並非詐欺行為。但法官認為,許老闆從95年2月9日開始跳票,已明知自己資金調度失靈,從2月24日起,又陸續向農民大肆收購柳丁,開給農民的支票全數跳票又不願和解,迄今仍分文未償,使農民蒙受重大損失。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
許老闆與柳丁農民等往來時,實無交易之真意,而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欲購買柳丁,或佯裝借款,以騙取前開財物,於主觀上具有詐欺之犯意無誤。
故許老闆一方面隱匿無給付或清償能力之事實,另再利用無法兌現之支票為工具,以使告訴人等與之往來,而交付財物,自已符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至為明確。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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