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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有權向對他打耳光或拳擊或毆打或謾駡的人要求賠償。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你們當敬畏真主,當知道真主是與敬畏者同在的)(《古蘭經》二:194)。又說:(惡行應得同樣的惡報)(《古蘭經》四二:40)。
根據這段經文,聖訓對一般創傷的抵償作了具體的論斷:
讓侵害者抵償耳光或拳打或毆打或謾駡必須跟受害者所遭遇的一模一樣,因爲這正是教律規定抵償的公正性。正如抵償打耳光時,不許打眼睛或不許打危險的部位等。特別是謾駡抵償中不許罵對方的長輩,所以,被罵者無權對罵他叛教的人還罵叛教者,或罵他撒謊者的人還罵他爲撒謊者,或辱駡他父母的人還罵其父母。因爲斷穆斯林爲叛教或罵其爲撒謊者是伊斯蘭自始至終被禁止的,其實任何人不會辱駡自己的父母,直到他辱駡他人的父母遭到還罵時,等於自己辱駡了自己的父母。被罵者有權可以詛咒罵他的人,醜化醜化了他的人。對方罵什麽,他對對方罵什麽以示抵償。
古爾圖布說:誰迫害你,你用類似的方式去對待他。罵你的人,你應用同樣的話罵他。毀你名節的人,你毀其名節,但不可牽扯其父母、兒子、近親。罵你撒謊者,你無權罵他爲撒謊者,因爲以惡不能報惡。
假設對方罵你,不信教者啊!你可以對他說:你才是不信教者,對方罵你:姦淫犯啊!你對他可以說:撒謊者啊!作僞證者啊!假設你還罵他人時說:你才是姦淫犯、這樣你已成了撒謊的人,你因撒謊而犯了罪。若對方是富裕的,而無故拖欠你的賬債時,你對他說:行虧者!糊吃百賴者!穆聖說:“有能力還賬而拖欠者,可以毀其名譽懲罰他。”名譽的抵償我們已述。懲處就是監禁他。
打耳光、毆打、謾駡時須得抵償,這是衆聖門弟子,再傳弟子的主張。艾布伯克爾,阿裏等聖門弟子主張:打人耳光者須以類似的受到抵償。
伊本·蒙宰爾說:除殺人外,鞭打或棍打或石擊都是故意的,須得抵償,這是衆聖訓學家的主張。
《布哈裏聖訓實錄》中有:歐瑪曾對鞭打他人的人實施了鞭刑以示抵償,阿裏對鞭打他人三鞭的人,同樣打了三鞭。舒萊海對鞭打或抓傷他人的人以同樣的方式懲處了他。
不同區域的法學家對此有不同的主張:他們主張:象這類問題教律都未規定抵償,因爲象類似的情況,實施同等抵償是困難的。若沒有規定具體的抵償,那麽,對侵害者要處罰教育。
伊本·泰米葉側重第一個主張說:象這類侵害者需得懲處;要麽抵償,要麽教育。
如果對某種抵傷的處罰不相等和不確切時,可以用與此更接近的辦法懲處是更應該、更相宜的。因爲抵償的目的是儘量做到公平、公道。人共皆知,侵害者怎樣打,而受害者用同樣的方法打對方,以示抵償,強於用鞭打處罰對方,也較近公道。因害怕行虧,不讓侵害者抵償往往會犯下比害怕行虧更大的罪惡,所以,可以肯定聖訓中規定的抵償是更公正的、更高尚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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