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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損壞財物怎樣賠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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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0 11:29: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若一人損失了他人的財物,如砍伐了他人的樹木或毀掉了莊稼或弄塌了別人的住宅或燒掉了他人的衣服,那麽,受害者是否有權要求賠償;或同樣去損壞肇事者的財物,衆學者對此問題有兩種主張:

1、對此要求原物賠償是沒有教律規定的,因爲它一方面是一種破壞行爲,另一方面住宅和衣服不是彼此絕對相似的。

2、對此要求賠償是教律規定的,如果說生命、肢體的損傷可以要求抵償的話,那麽,毫無疑問,損壞的財物要求賠償是更應該的。

爲此,戰區的敵人損壞我們財物時,我們也可以損壞他們的財物,如砍伐果樹等,但有的學者主張:不必要時,不必這樣做。

伊本·蓋伊目側重這種主張說:損壞的財物,如果是有生命的,如動物、奴隸等。受害者則無權損害對方的有命之物,若不是有生命的,如衣服被撕破、器皿被打碎時,則受害者也無權同樣去損壞對方的財物。而有權要求等價賠償或賠償類似的東西。但根據類比受害者有權損壞對方的類似的東西。若兩種東西是同類的,若衣服被撕破時,撕破同樣的衣服,棍子被折斷時,折斷同樣的棍子。這就是公平抵償,這是合乎古蘭、聖訓、公決、類比的,因爲這種行爲沒有侵犯真主的權力。而財産的價值比生命、肢體的價值較低,如果教律能讓肢體彼此抵償,那麽,更應該讓財産彼此抵償。抵償的道理是慰藉對方,不要懷恨對方。

往往有些人依仗財多,以費財來滿足自己的私欲,而傷害他人,損壞他人的衣物,然後照價賠償,象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怎能消除他對侵害者的憤怒和仇恨,而又怎能使他憤怒的心得到安慰呢?應讓侵害者償試受害者遭受的痛苦,用同樣的方式去還報他,所以,完美教律和類比都不接受侵害者的這種行爲。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又說:(惡行應得同樣的惡報)(《古蘭經》四二:40)。又說:(如果你們要報復,就應當依照你們所受的傷害而報復)(《古蘭經》十六:126)。這說明用同樣的方法低償爲認可。

衆法學家主張:如果逆徒燒掉了穆斯林的莊稼,砍伐了他們的樹木時,他們可以燒毀逆徒的莊稼,砍伐他們的樹木。這是原則問題。爲淩辱猶太教,真主允許聖門弟子砍伐猶太教徒的棗樹。這足以說明真主允許淩辱不義的犯罪者。可以燒毀侵佔公物者的東西,因爲他侵佔竊取了穆斯林共有的戰利品,侵犯了穆斯林的權利,所以,燒毀他們的財物是毫不過分的。

如果說觸犯真主的權力後,得到寬免,同時要繳規定的經濟處罰的話,那麽,侵犯人權後更應該制定經濟處罰。

真主制定抵償的目的是禁止人們彼此侵犯,制定血鍰是用財産去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但真主所制定的法律對仆民來說是最完美、最適宜的,最能消除受害者的憤恨,最能保護人的生命和肢體。抵償後受害者再去報復兇手、殺害兇手或割掉其肢體,而交出血鍰。象這種報復行爲不符合伊斯蘭規定抵償律例的,伊斯蘭的抵償律例是有哲理的、仁慈的、對人有益的。同樣,財物賠償中也會産生報復行爲。

艾哈默德主張:按這種說法,侵害者給受害者要賠償被損壞的同樣的東西。伊本·泰米葉主張:讓受害者自由,他願意報復則去撕破對方的衣服,他願意賠償,就索要相似的衣服。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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