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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血鍰有輕重之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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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08:32: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誤殺案的血鍰較輕,半故意殺人案的血鍰較重。

沙菲爾、罕伯裏派主張:故意殺人者,若受害者家屬寬免時,須交重血鍰。

艾布哈尼法主張:一般情況下故意殺人須抵命而不能交血鍰,如果兇手和受害者家屬雙方達成協定時,須交出協定的數額,不得拖延。

重血鍰的數額是:一百峰駱駝,其中四十只是孕駝。

敖斯之子吾古白的傳述:穆聖說:“注意,用鞭子、棍子、石頭將人誤殺時,須交重血鍰,即一百峰駱駝,其中的四十只是六歲——九歲的孕駝。”

重血鍰只交駱駝,不能交其他牲畜,因爲穆聖只說明了駱駝,這是聖訓的明條,只能聽從,不能加以注解,因爲穆聖說明了具體的數額。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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