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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大生劈腿種草莓 謊稱遭歹徒性侵吃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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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3 10:48: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一名女大學生,因為與網友發生關係擔心被男友抓包,居然異想天開的向男友謊稱,遭歹徒擄走和性侵害。警方據報後調閱學校附近監視器,懷疑女大生說謊,經過深入偵訊後,女大生才坦承擔心劈腿被男友發現,才編出遭歹徒擄走性侵害的謊言。警方白忙一場,但這名女大生也吃上誣告罪的官司。

  據了解,這名女大生因為背著男友與網友發生關係,但可能太過激情頸部被「種草莓」,男友發現後,女大生則是辯稱在校門口附近,遭不明歹徒以問路為由,推進歹徒的自小客車內,並被載到山區先後遭兩名歹徒性侵害得逞,過程中頸部也遭其中一名歹徒咬傷,由於事隔多日,在心情平復之後,才敢向男友說明。

  而不明就裡的男友,則是對女友的遭遇相當同情,也堅持要報警,不讓歹徒逍遙法外。而警方對歹徒當街擄人並性侵害的案件相當重視,動用多名警力調閱案發地點附近的監視器,但發現案發前後一個小時內,都沒有不明車輛出入,懷疑案情有所保留,警方在二次偵訊時,才突破這名女大生的心防,當事人最後哭著向警方坦承,由於背著男友與網友發生親密關係,擔心被男友抓包,才編出遭歹徒擄走性侵害的謊言。全案警方在偵訊後,則是依誣告罪嫌,將這名謊報的女大生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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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常見民眾因為避免私密情事曝光,進而向警察等司法機關謊報的個案,例如不久前新竹就有名男子提前回國找小三,怕護照上戳章日期洩底,為了瞞太太竟謊報護照失竊而吃上官司。

誣告有兩種形式,首先是指定犯人部分,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要讓某人吃官司而告官報警,就涉及此類誣告,刑責較重。其次是不指定犯人的告官,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無指定對象,刑責較輕。

然而刑法第172條也規定:「犯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為了避免浪費國家司法或偵查資源,讓涉嫌人能在判決確定前及時悔悟,鼓勵說出真相。

許多誣告常會伴隨當事人提出的錯誤文件、證據以誤導檢警,這在實務上又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亦即「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女大生因瞞著男友有劈腿之情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因身上留下證據,擔心東窗事發,竟向男友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男友因而報警,使警方發動偵查,卻查不出任何有性侵案件的蛛絲馬跡,這才使女大生坦承謊報。因一己之私而將檢警人員耍得團團轉,因此刑法對此科以更重罪責,目的就是要嚇阻民眾將報案視為兒戲。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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