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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安養中心的惡護士,於97年6月間,擔任安養中心的護士,為償還積欠朋友5仟元的債務,利用餵服高齡91歲阿嬤胃藥的機會,摻入安眠藥將阿嬤迷昏,再伺機洗劫阿嬤的一副耳機,典當1200元還債。阿嬤的兒子王男探望母親驚覺一副金耳環不翼而飛,詢問老母親卻又說不出原因,女護士顏女,得知東窗事發,隔天藉故離職,還將在安養中心的個人資料銷毀。
阿嬤的兒子經一個多月,查訪二十多家安養中心,才將惡護士繩之以法;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身為醫護人員,竟因缺錢罔顧專業倫理,惡性非輕,考量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依強盜罪判刑五年六月。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從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中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之強盜罪構成要件觀之,必須行為人客觀行為上有取他人之物,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有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之強盜故意,始足當之。
顏女身為醫護人員,竟因亟需金錢,罔顧專業倫理,於阿嬤中午用餐後,將一顆安眠藥加入阿嬤飯後之胃腸藥中讓阿嬤服用,並趁阿嬤睡著後,取走一對約1錢重之金耳環變賣1200元用掉。故顏女客觀行為上有取阿嬤之物,乃在顏女於讓阿嬤服用該安眠藥前或服用時,其主觀上是否即有欲以該安眠藥至使阿嬤不能抗拒,而取走該對約1錢重金耳環之強盜故意。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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