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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天經、聖訓、公決制定的,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以便爭執雙方和解,解除怨恨。真主說:(如果兩夥信士相鬥,你們應當居間調停。如果這夥壓迫那夥,你們應當討伐壓迫的這夥,直到他們歸順真主的命令。如果他們歸順,你們應當秉公調停,主持公道;真主確是喜愛公道者的)(《古蘭經》四九:9)。奧夫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調解穆斯林間的紛爭是可以的,但把合法調解爲非法,或把非法調解爲合法的調解例外。”
《鐵密濟聖訓集》中有:穆聖說:“穆斯林是憑信合同的。”
歐瑪說:“你們調停爭執的雙方,直到他們言歸於好。你們不可武斷,武斷只給雙方增加仇恨。”衆學者公決:排訟解紛爲教律規定的事項。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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