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4|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拋妻另娶 不知離婚不成立造成重婚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16 20:53: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中市賴男和林女結婚一年多,賴男就因毒品案入獄,林女苦苦等待賴男五年多,期間賴男入獄服刑常寫信向林女懺悔,賴男五年後出獄以辦理貸款為由,欺騙林女辦理假離婚,賴男隨後另娶他人。林女事後反悔告上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以證人沒有親眼見聞兩人有離婚真意,不符合離婚要件,昨判決兩人婚姻關係存在,全案確定,但也產生賴合法擁有兩名妻子的婚姻難題。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時應有兩名見證人當場簽名蓋章並確定兩人有離婚之意思,當事人和見證人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


新聞中賴男以要辦理貸款的手法,讓林女和他離婚,但未由證人親身見證兩人有離婚的真意,因此並不符合離婚要件,林女與賴男的婚姻關係仍有效。賴男離婚後另外和一名女子結婚,並生下孩子,若賴男不知離婚無效,另與他人結婚,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立場,這二段婚姻都被認定有效。

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此規定者,結婚無效。固為民法第985條第一項、第988條第二款所明定。惟「民法第988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在案。該解釋雖係就信賴確定判決所為之重婚情形作出解釋,然婚姻狀況之安定,影響身份、親屬、財產關係至鉅,故社會生活秩序之維護,以及人民結婚自由之保障,二者必需兼顧。

到底是結婚難、離婚更難,當雙方決定協議離婚時,為避免發生事後紛爭,勿貪圖一時小額花費,而導致事後衍生法律問題求助無門,離婚應尋找公證人為保全之策。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4 19:03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